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平民初字第356号
原告:汤杏林。
委托代理人:张银华,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一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13286-5)。住所地绍兴市江南世家商住2号楼325室。
法定代表人:沈张兴,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敏慧、章雨润,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43010311)。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中路341号人行附属楼6楼。
负责人:吴方华,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巨峰,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杏林与被告绍兴市一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汤杏林于201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汤杏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杏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16元,减半收取1,3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关水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邹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