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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3332号

张丰杰与马如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丰杰,马如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332号申请执行人张丰杰,农民。被执行人马如先,农民。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1889号张丰杰诉马如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如先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丰杰亦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交纳本案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3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辉

审判员 岑 建 标

审判员 王 治 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