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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冈民初字第0428号

吴华与被告赵和文、顾爱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5-11-22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冈民初字第0428号

原告:吴华。

委托代理人:徐红梅。

被告:赵和文。

被告:顾爱萍。

原告吴华与被告赵和文、顾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5元,减半收取68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

审 判 长  李 军

代理

审判员  钱文祥

人民陪审员  王 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宇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