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冈民初字第0428号
原告:吴华。
委托代理人:徐红梅。
被告:赵和文。
被告:顾爱萍。
原告吴华与被告赵和文、顾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5元,减半收取68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
审 判 长 李 军
代理
审判员 钱文祥
人民陪审员 王 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宇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