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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颜民初字第0389号

殷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殷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颜民初字第0389号

原告:殷某某。

委托代理人:吕旭东,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

审判员  单吉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