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颜民初字第0389号
原告:殷某某。
委托代理人:吕旭东,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
审判员 单吉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