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439号
原告:周益静。
委托代理人:蔡建成。
被告:瑞安市莘塍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肖岩娒。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益静与被告瑞安市莘塍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益静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益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7元,由原告周益静负担。
审判员 陈学箭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蕾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