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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商终字第1855号

童建均与王庭位、王霞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庭位,王霞春,童建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8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庭位。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霞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童建均。

上诉人王庭位、王霞春为与被上诉人童建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王庭位、王霞春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申请免交、缓交诉讼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庭位、王霞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国坚

审 判 员  陈影波

代理

审判员  张淑英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楼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