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未民宫初字第63号

曹自由与党朝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自由,党朝辉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宫初字第63号原告曹自由。被告党朝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自由与被告党朝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自由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自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黄亚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伟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