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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行执字第08号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22)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白鹿原生态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灞行执字第0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地址:西安市吉祥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涛,男。被执行人西安白鹿原生态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灞桥区纺北路***号。法定代表人XX,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红发,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6-1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安白鹿原生态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2003年11月17日,乙方西安白鹿原生态实业有限公司与甲方灞桥区狄寨街办狄村村委会签订《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转让面积233.4亩。2004年11月10日,乙方西安白鹿原生态实业有限公司与甲方灞桥区狄寨街办狄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附件),转包土地面积58亩。2009年4月,西安白鹿原生态实业有限公司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进地施工,建设农业培训中心。西安白鹿原生态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土地实际占地9511平方米(折合14.27亩)。现已建有仿古四合院三处及园内道路,建筑占地面积为5515平方米。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市国土发(2010)6-1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正确。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市国土发(2010)6-1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0)6-1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爱芳

代理

审判员  王德宁

代理

审判员  田 雷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振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