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商外初字第78号

绍兴金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奥威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绍兴金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奥威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外初字第78号

原告:绍兴金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祖定。

委托代理人:施国清。

委托代理人:陆群。

被告:浙江奥威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姚定。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金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奥威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金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奥威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40元,减半收取5,1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20元,合计9,1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籽苏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