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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3715号

杨波与绍兴县越都锻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杨波,绍兴县越都锻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715号

原告:杨波。

被告:绍兴县越都锻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大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波诉被告绍兴县越都锻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同意原告缓交案件受理费,缓交期限届满后,原告仍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刘 婷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佳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