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715号
原告:杨波。
被告:绍兴县越都锻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大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波诉被告绍兴县越都锻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同意原告缓交案件受理费,缓交期限届满后,原告仍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刘 婷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佳敏 来自:
杨波与绍兴县越都锻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1)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715号
原告:杨波。
被告:绍兴县越都锻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大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波诉被告绍兴县越都锻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同意原告缓交案件受理费,缓交期限届满后,原告仍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刘 婷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佳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