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禹民保字第00001号
申请人:杨海彬,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
申请人:王学金,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申请人杨海彬与被申请人王学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海彬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学金的银行存款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杨海彬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现已提供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该财产可能发生转移,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学金的银行存款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孙 莉
审判员 胡永文
审判员 王利鑫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