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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禹民保字第00001号

杨海彬与王学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海彬,王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禹民保字第00001号

申请人:杨海彬,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

申请人:王学金,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申请人杨海彬与被申请人王学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海彬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学金的银行存款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杨海彬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现已提供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该财产可能发生转移,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学金的银行存款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孙 莉

审判员 胡永文

审判员 王利鑫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