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荣执字第1895-1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勇。被执行人孙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3日作出的(2009)荣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孙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涛3日内交付欠款20515元,案件受理费156元,执行费407元,但被执行人孙涛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涛之妻张勤有固定收入。被执行人孙涛所欠债务系被执行人孙涛与其妻张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共同债务,应由其夫妻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涛配偶张勤在威海市商业银行帐号:84×××55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 晓 辉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宗华存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