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石某某,女,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简某某,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某某承担150元。
审判员 杨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齐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