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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2390号

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玉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玉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390号

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金强。

委托代理人:黄向皖。

被告:梁玉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玉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辽敏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淼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