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潘科军。委托代理人钱音。被告杭州万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科军诉被告杭州万代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科军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杭州万代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科军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科军撤回对被告杭州万代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潘科军负担。
审 判 员 邵永强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鲁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