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632号
原告:丁某甲。
法定代理人:丁某乙。
委托代理人:杨甜。
被告: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诉被告卜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甲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丁某甲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杨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淼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