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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二催字第11号

申请人成都达天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成都达天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新民二催字第11号申请人成都达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青江南路。法定代表人罗隆峙,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林,男,1959年1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成都达天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0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XX/XXXXXXXXXX,出票行为交通银行西安高新支行,付款人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5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0年8月11日)无效。

二、自本院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达天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韦东

代理

审判员  姚洁

代理

审判员  刘可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潘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