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214号
原告:余海兴。
被告:宋宝贤。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海兴诉被告宋宝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海兴于2010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宝贤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海兴撤回对被告宋宝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青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