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商初字第1214号

余海兴与宋宝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214号

原告:余海兴。

被告:宋宝贤。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海兴诉被告宋宝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海兴于2010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宝贤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海兴撤回对被告宋宝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青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