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658号
原告:陈正光。
委托代理人:杨国勤,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勇。
委托代理人:李学林,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玉珍。
被告:何增辉。
委托代理人:胡步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光诉被告陈勇、何增辉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勇、何增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正光撤回对被告陈勇、何增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叶新祥
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
人民陪审员 吴加茂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华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