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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永民初字第00078号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4-09-28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永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张某某,女,住永寿县渠子乡。被告李某某,男,住址、身份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荔智高

代理

审判员  左广利

代理

审判员  严永锋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