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2756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负责人:王峰。
委托代理人:曹波、万政。
被告:张伟。
被告:韩永泉。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负责人:费一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被告张伟、韩永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赵玲莉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兰 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