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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民初字第2726号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5-01-27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2726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舒琪、贾佳。

被告:徐某。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离婚起诉。本案认为:原告王某要求撤回离婚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离婚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沈定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倪引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