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2726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舒琪、贾佳。
被告:徐某。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离婚起诉。本案认为:原告王某要求撤回离婚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离婚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沈定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倪引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