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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抗字第229号

何某、吴某与何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1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何某,吴某,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抗字第229号

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何某,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申诉人何某与被申诉人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温苍龙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何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10)50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页无正文)院 长 崔盛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戴华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