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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02613号

王伟涛与陕西省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季鹏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王伟涛,陕西省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季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02613号原告王伟涛。被告陕西省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华清东路。法定代表人焦凯,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季鹏,系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司机。委托代理人董为民,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第一第二被告共同代理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191号。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建,男,196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雷蕾,女,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涛与被告陕西省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季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伟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先先退付原告275元,其余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苏 谦

代理

审判员  胡军卫

代理

审判员  李曼莉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严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