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674号原告戴春弟。委托代理人王奕琼。被告张光娒。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春弟与被告张光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春弟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戴春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春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63元,由原告戴春弟负担。
审 判 长 涂圣通
人民陪审员 潘伟巨
人民陪审员 陆永海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章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