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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商初字第1951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陈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1951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杭州市××号。

负责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诉被告陈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 判 长 孙         丽

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

人民陪审员徐子文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程    佳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