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1951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杭州市××号。
负责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诉被告陈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 判 长 孙 丽
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
人民陪审员徐子文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程 佳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