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825号
原告:绍兴金茂纱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403949)。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峡山村。
诉讼代表人:朱顺德。
委托代理人:陶高溶,系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红马衣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44390X)。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杨家门10号。
法定代表人:陈荣坤。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金茂纱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桐乡市红马衣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金茂纱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6元,减半收取21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屠李强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