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菏牡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孟德全,市民。被执行人盛尊奇,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1)菏牡民初字第30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两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盛尊奇菏泽市牡丹区北城办事处河东社区有土地补偿款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盛尊奇在菏泽市牡丹区北城办事处河东社区土地补偿款元,到期后由本院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河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