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2117号原告彭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叶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原告彭某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仁珠 搜索“”
彭某与叶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2117号原告彭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叶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原告彭某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仁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