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8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章统进。
原审
被告:程惠荷。
上诉人卢海为与被上诉人章统进、原审被告程惠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0)金永商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卢海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卢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0)金永商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向平
审 判 员 柳维元
代理
审判员 韦红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季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