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8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大渡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兴阳。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华。
上诉人义乌市大渡服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义乌市大渡服饰有限公司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义乌市大渡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 梅
审 判 员 金 莉
代理
审判员 吴志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施秀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