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437号
原告:邴朝祥。
被告:杭州震轩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学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邴朝祥诉被告杭州震轩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邴朝祥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邴朝祥以本案争议已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邴朝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邴朝祥负担。
审判员 傅志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婵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