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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执字第00974号

范建社与孙旭飞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建社,孙旭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974号申请人范建社。被执行人孙旭飞。本院在执行范建社与孙旭飞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外出打工行踪不定,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长执字第97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尚军

审判员  杨民利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新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