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974号申请人范建社。被执行人孙旭飞。本院在执行范建社与孙旭飞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外出打工行踪不定,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长执字第97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尚军
审判员 杨民利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新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