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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寿丰商初字第414号

寿光市百事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寿光市鑫浪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百事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寿光市鑫浪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寿丰商初字第414号

原告:寿光市百事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北洋头村。组织机构代码:73724600_5。

法定代表人:郑振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滨水,寿光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寿光市鑫浪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534969_4。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百事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市鑫浪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其类似案件正在省高院作申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王来祥

审判员  张治中

审判员  刘金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增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