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寿丰商初字第414号
原告:寿光市百事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北洋头村。组织机构代码:73724600_5。
法定代表人:郑振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滨水,寿光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寿光市鑫浪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534969_4。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百事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市鑫浪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其类似案件正在省高院作申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王来祥
审判员 张治中
审判员 刘金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增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