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317号原告王新。委托代理人陈洪。被告瑞安市奔宇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金香。委托代理人赵劼、倪晓乐。被告徐金香。被告许爱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与被告瑞安市奔宇机电有限公司、徐金香、许爱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先后于2010年11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许爱琴的起诉,同年12月13日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同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周昕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