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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317号

王新与瑞安市奔宇机电有限公司、徐金香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王新,瑞安市奔宇机电有限公司,徐金香,许爱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317号原告王新。委托代理人陈洪。被告瑞安市奔宇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金香。委托代理人赵劼、倪晓乐。被告徐金香。被告许爱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与被告瑞安市奔宇机电有限公司、徐金香、许爱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先后于2010年11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许爱琴的起诉,同年12月13日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同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周昕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