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辖终字第2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聪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仰芝。
上诉人陈聪娟与被上诉人林仰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30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是口头合同,不适用合同履行地管辖,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按照民诉法规定,要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订货单和收货单等书面材料上均写明交货地点为义乌市城店路小杨压包地。义乌市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圣香
审 判 员 刘建国
审 判 员 丁予兴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朱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