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86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光路信用社,住所:西安市含光北路7号。
负责人:郜李徽。被执行人赵小峰,男。被执行人魏月霞,女。被执行人凤蕊荣,女。被执行人耿振岩,男。被执行人张雪冬,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光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赵小峰、魏月霞、凤蕊荣、耿振岩、张雪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尚未受偿金额为40000元等。执行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相关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碑执字第8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柳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