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白保第5号
申请人:齐某某。
被
申请人:仙居县××村××会,住所地:仙居县××村。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申请人齐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仙居县××村××会为债权纠纷一案即将向法院起诉,为保证日后判决能顺利执行,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仙居县××村××会在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塔信用社的账户中的3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保证金。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仙居县××村××会在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塔信用社的账户(账号:20×××11)中的3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宇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王溢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