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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刑初字第00028号

被告人刘向红、崔金虎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刘向红,崔金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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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咸秦刑初字第00028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向红,男,1970年6月27日生,因本案于2010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被告人崔金虎,男,1974年3月13日生,因本案于2010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0)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向红、崔金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健���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向红、崔金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8日日前后,被告人刘向红在咸阳市秦都区苏家堡村口向吸毒人员刘文秀出售海洛因0.1克,获款100元;2010年5月2日,被告人刘向红在咸阳市秦都区苏家堡村口向吸毒人员刘文秀出售海洛因0.1克,获款100元;2010年5月7日,被告人刘向红在咸阳市秦都区苏家堡村口向吸毒人员刘文秀出售海洛因0.1克,获款100元;2010年5月8日,被告人刘向红在咸阳市秦都区中华小区东门向吸毒人员刘文秀出售海洛因0.1克,获款100元;2010年5月11日,被告人刘向红在咸阳市秦都区中华小区东门向吸毒人员刘文秀出售海洛因0.4克,获款300元;刘向红被抓获后从其住处搜缴海洛因两小包,重0.7克。2010年5月9日晚,被告人崔金虎在咸阳市秦都区苏家堡村水塔附近,向被告人刘向��出售海洛因0.8克,获款900元;2010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崔金虎在秦都区南安村刘向红租住的房屋内,向刘向红贩卖海洛因0.8克,获款900元;2010年5月11日,被告人崔金虎在苏家堡村准备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搜缴海洛因一包,重0.2克,从其租住处搜缴海洛因一包,重3.9克。被告人刘向红归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人崔金虎。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毒品收据、毒品称量笔录、提取笔录、尿检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向红、崔金虎贩卖毒品海洛因,其中刘向红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0.8克,搜缴海洛因0.7克,情节严重;崔金虎贩卖毒品海洛因1.8克,搜缴海���因3.9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向红有立功情节,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向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5月12日至2013年5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崔金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5月12日��2011年5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雷增教

人民陪审员  万 华

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健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