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1866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负责人:王利亚。
委托代理人:陈卫。
委托代理人:赵华杰。
被告:刘建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刘建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蒋子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