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商初字第62号
原告: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组织机构代码:71258476-1。
法定代表人:周永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华良。
委托代理人:许玉林。
被告:绍兴县旺家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王家塔村。组织机构代码:739237188。
法定代表人:王伟。管理人: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山阴路200号。
负责人:楼东平,该事务所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旺家纺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旺家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旺家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建军
审 判 员 章泽雄
代理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