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796号原告李宝贵与被告郭文智等人身损害赔偿一案,(2010)长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宝贵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郭文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现查明:陕A4N6**号轿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有理赔款40577.55元尚未领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陕A4N6**号轿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理赔款40577.55元予以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潇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新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