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695号
原告:绍兴县合达助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田标。
委托代理人:章关心。
被告:绍兴富强泰华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国贤。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合达助剂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富强泰华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富强泰华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合达助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富强泰华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1元,减半收取476元,由原告绍兴县合达助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茂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