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094号
原告:嘉兴市沪嘉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长丰村七星桥西堍。
法定代表人:王连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卢军,浙江卢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镭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阿祥路9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沪嘉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镭宝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沪嘉构件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沪嘉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沪嘉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1元,减半收取1181元,财产保全费1070,合计2251元,由原告嘉兴市沪嘉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闽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