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484号
申请执行人:翁善杰,男,汉族,慈溪市**中学教师,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沈龙权,男,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翁善杰诉沈龙权民间借贷纠纷(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87号一案中,查明沈龙权长期外出,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沈龙权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翁善杰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法院交纳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48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辉
审判员 孙 士 明
审判员 王 治 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礼(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