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4027号原告四川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南。被告冯莉。被告范嗣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冯莉、范嗣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冯莉、范嗣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四川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刘潺潺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雷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