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保字第33号申请人周某某。被申请人卢甲。被申请人建德市天××彦××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外××村××号。法定代表人卢甲。被申请人建德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号。法定代表人卢乙。
申请人周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卢甲、建德市天××彦××农庄有限公司、建德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建德市××有限公司在建德市××××号的苗木30亩并冻结其在建德市杨梅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工程款人民币1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建德市××有限公司在建德市××××号的苗木30亩并冻结其在建德市杨梅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工程款人民币13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冻结和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赖雪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