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建保字第33号

周某某、周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卢甲、建德市天××彦××与卢甲、建德市天××彦××农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卢甲,建德市天××彦××农庄有限公司,建德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保字第33号申请人周某某。被申请人卢甲。被申请人建德市天××彦××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外××村××号。法定代表人卢甲。被申请人建德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号。法定代表人卢乙。

申请人周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卢甲、建德市天××彦××农庄有限公司、建德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建德市××有限公司在建德市××××号的苗木30亩并冻结其在建德市杨梅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工程款人民币1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建德市××有限公司在建德市××××号的苗木30亩并冻结其在建德市杨梅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工程款人民币13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冻结和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赖雪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