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保字第31号申请人方某某。被申请人卢某某。被申请人吴某某。
申请人方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卢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卢某某在浙江中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0万元并查封被申请人吴某某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溪头社区锦绣山庄7幢1-202室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卢某某在浙江中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0万元并查封被申请人吴某某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溪头社区锦绣山庄7幢1-202室房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冻结和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赖雪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