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松执字第0180—5号 申请执行人宿松县惠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明喜,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曹得(德)时,男,1952年4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许大玉,男,1963年5月5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松民一初字第048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许大玉所有的价值70万元的皮棉,现因许大玉全部履行执行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许大玉所有的价值70万元的皮棉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保国
审判员 查道舟
审判员 黄长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虞盛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