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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松执字第0180—5号

宿松县惠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许大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宿松县惠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曹得(德)时;许大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松执字第0180—5号 申请执行人宿松县惠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明喜,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曹得(德)时,男,1952年4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许大玉,男,1963年5月5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松民一初字第048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许大玉所有的价值70万元的皮棉,现因许大玉全部履行执行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许大玉所有的价值70万元的皮棉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保国

审判员  查道舟

审判员  黄长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虞盛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