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赤执字第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83号。 负责人金永学,总经理。 被执行人赤峰大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志广,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内民二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了分期给付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内民二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汉旗
审判员 鲍飞燕
审判员 张宝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苏宏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