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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赤执字第5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赤峰大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赤峰大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C}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赤执字第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83号。 负责人金永学,总经理。 被执行人赤峰大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志广,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内民二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了分期给付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内民二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汉旗

审判员  鲍飞燕

审判员  张宝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苏宏涛   关注公众号“”